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实务和刑事诉讼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它是法学院开设的十四门基干课之一。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国家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各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运用;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能力。
二.推荐参考书目:
1.
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
3.
汪建成、刘广三著:《新刑事诉讼法论》,红旗出版社,1996年;
4.
汪建成、刘广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
三.推荐阅读论文
(一)汪建成教授本人论文
1.《我的诉讼观》,《烟台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2.《刑事诉讼职能研究》,《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
3.《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刑事诉讼文化研讨》,《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5.《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诉讼法学论丛》第3卷;
6.《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法学》2000年第7期;
7.《论刑事诉讼程序》,《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
8.《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观》,《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9.《论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调和》,《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10.《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刑事法评论》第6卷;
11.《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烟台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12.《自由新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证据学论坛》第1卷;
13.《对证据分类理论的反思》,《中外法学》1994年第4期;
14.《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及其运用》,《刑事司法指南》第1期;
15.《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法制日报》1999年12月5、12、19、2000年1月9日理论版连载。
(二)其他学者论文
1.陈光中:《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
2.王国枢、袁红冰:《论证明标准与证据制度》,《政法论坛》1988年第5期;
3.程荣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回顾和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4期;
4.徐静村:《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发挥律师配合制约作用》,《法学季刊》1987年第1期;
5.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崔敏:《评给辛斯基的诉讼证据理论》,《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7.李学宽:《关于我国上诉制度的探讨》,《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
8.陈卫东:《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及其抗诉》,《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9.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10.卡建林:《直接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诉讼法学论丛》第1卷;
11.左卫民、高晋康:《诉讼价值论》,《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12.李佑标:《试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诉讼法学论丛》第2卷;
13.马贵翔:《公正、效率、效益――当代刑事诉讼的三个基本价值目标》,《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14.陈瑞华:《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法商研究》1998年第2期;
15.陈岚:《近半个世纪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前瞻》,《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四.必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6月29日)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五.学习时间:安排20周,每周4学时,总共80学时。其中,课件授课27学时,专题研究23学时;其余学时为讨论、作业和复习考试时间,30学时。
六、教学安排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学概论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讨论思考题:
1.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诉讼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2.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3.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诉讼立法。刑事诉讼法学首先要全面、系统地研究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从理论上进行科学的阐述和说明。不仅要研究、论述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性,而且要研究、论述它的科学性,以及具体条文的含义和运用。这样,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法,不断地发展刑事诉讼理论,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的实施。
第二,刑事诉讼实务。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目的也在于指导刑事诉讼的实践。因此,刑事诉讼法学还要研究刑事诉讼实务,分析刑事诉讼法在具体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既要研究正面的经验,又要研究反面的教训,更要针对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作出科学的解答,通过总结和研究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指导刑事诉讼立法以及新的实践活动,使刑事诉讼法不断得到修改、完善,更加适应新的形势。
第三,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还有自己的一套专业性较强的学说和理论,如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等。刑事诉讼法学对刑事诉讼的这些理论和学说,也应该认真地进行研究。通过对古今中外关于刑事诉讼学说和理论的研究探讨,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刑事诉讼规律的认识,借鉴有益的东西,丰富我们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内容,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服务。
4.
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与资本主义社会刑事诉讼之间的对立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5.
试论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答:弹劾式诉讼是古代奴隶制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诉讼模式,其主要特点是:
第一,在诉讼的启动上,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所谓“没有告诉人也就没有法官”。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受害人不告诉,刑事诉讼程序也就不会开始。这主要是由当时对于犯罪性质的理解所决定的。在当时,犯罪被认为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是否通过刑事诉讼进行追究,完全由被害人自己决定。
第二,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裁判者的地位。控诉和辩护职能分别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法官不主动调查证据,法官的任务只是审判,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其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由于当时人类认识能力不高,所以,法官在认定事实的事后,常常借助于神明裁判的方式。
第三,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的平等的。当然,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形式上的平等,即双方都有平等地提出证据以及质证和辩论地权利。
第四,弹劾式诉讼形式下,诉讼一般都公开进行,并通过言辞辩论的形式进行。
6.
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和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之间有何区别?
答:在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之间,在刑事诉讼结构形式方面,有比较大的差异,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阶段。
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彼此对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所谓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法官主要是控制和指挥法庭的活动,控制询问的辩论的范围,而不是负责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是在控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显然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在法庭调查证据、讯问被告和询问证人,是法官的职责,而不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责。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经法官同意后,虽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但是这种发问只能作为对法官审讯的一种补充。
另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等。
正是基于上述差异,所以在理论上有把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称作是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把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称作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
本章讲授2.5学时,自学7学时。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目的和任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讨论思考题:
1.
为什么宪法中有大量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
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总章程,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法律的法律”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就是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果违反其精神,或同它的具体规定相抵触,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发生的效力的法律依据。
同其他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这是因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而刑事诉讼中国家的司法权和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发生了直接的联系,如何处理国家司法权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刑事诉讼中必须正确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各国立法情况来看,宪法中存在大量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
2.
怎样理解刑事诉讼的目的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即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法的争取实施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才能实现。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目的,也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惩罚犯罪。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在保护人民方面,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保护人民的具体利益、眼前利益;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还要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3.
怎样理解刑事诉讼的任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即使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最直接、最具体的一项任务。简而言之,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就是要在程序上保障不枉不纵。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作用,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教育人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的又一个重要任务,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刑事诉讼的进行会起到很强的示范作用,从而会给公民以某种法制的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刑事诉讼这一任务的完成对于预防犯罪会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通过完成前两项任务,最终要实现这一任务。
本章讲授0.5学时,自学1.5学时。
第三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三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五节
正当程序原则
第六节
无罪推定原则
第七节
辩护原则
第八节
国家追诉便宜主义原则
讨论思考题:
1.
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
第一,公安机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事后,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侦查权。
第四,军队保卫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第五,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2.
怎样理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正确理解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任务和目的出发。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这一中心任务和目的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保证案件的质量,不错不漏,不枉不纵,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和目的,我们认为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中,“分工负责”是最基本的前提,“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表现形式,“互相配合”则是“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客观结果。
首先,处理三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前提当然必须是分工负责。只有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诉讼职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任务。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这一核心内容是通过相互制约的形式体现出来的。
最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互相配合,不是一种外在的内容,而是隐藏在“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后面的一种客观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分工负责是自在的,而不是人为的。
3.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4.
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体现?
5.
怎样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
6.
为什么说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
答: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是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没有“但书”规定的限制。
第一,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第二,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的限制。
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
第四,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
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
本章讲授2学时,自学6学时。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刑事诉讼参与人概述
第三节
当事人
第四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讨论思考题:
1.
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兼论“检警一体化”问题。
2.
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3.
评审判委员会
4.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何区别?
答: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当事人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同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讲,包含这样几层含义:首先,当事人是犯罪事件的当事者,或者是犯罪事件的加害人,或者是犯罪事件的受害人,这是成为当事人的基础;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是犯罪事件的局外人,他们同犯罪事件没有任何关系。其次,诉讼结果对当事人会发生重大影响;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则无影响。再次,当事人受诉讼裁决的约束,其他诉讼参与人则不受诉讼裁决的约束。
第二,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则只参加刑事诉讼的某些阶段或某个阶段。
第三,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要主体,一般来讲,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是刑事诉讼的非主要主体,不处于原告或被告的诉讼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
第四,当事人的行为对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会发生重大影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则无此重大影响。
5.
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何区别?
答: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则是来源于法律与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某些重要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权等。法定代理人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诉讼代理人则只能在法律规定和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否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在某些案件中法定代理人是不可缺少的,而诉讼代理人则不一定。
6.
当事人有哪些共同的诉讼权利?
答:当事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有:
第一,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刑事诉讼;
第二,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三,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第四,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
第五,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服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指挥。
本章讲授2学时,自学8学时。
第五章
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讨论思考题:
1.
我国刑事诉讼中划分管辖的依据有哪些?
答: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具体来说,确立具体的管辖制度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原则:(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2)要适应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权,均衡各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以利于它们有效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3)便利群众参加诉讼活动,有利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为了适应刑事案件复杂性的特点,以及办案实际工作的需要,刑事案件的管辖除了要有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2.
立案管辖的意义何在?
3.
我国刑事诉讼中为什么绝大多数案件要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管辖
4.
地区管辖争议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确定了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相补充。
5.
怎样解决地区管辖的争议?
答:地区管辖的争议的解决方法有:第一,优先管辖,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移送管辖,这是优先管辖的变通,即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第三,指定管辖,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6.
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哪些特殊地区管辖的规定?
本章讲授1学时,自学3学时。
第六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和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种类和程序
讨论思考题:
1.
为什么要设立回避制度?
答:第一,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可以防止有关办案人员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或者徇私舞弊、滥用权力、枉法裁判。
第二,实行回避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偏袒一方,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实行回避制度可以减少当事人和公民的疑虑,增强对有关办案人员的信任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从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实行回避制度,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可以有条件地进行选择,不仅有利于提高公民积极参与诉讼的法律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办案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
我国刑事诉讼中为什么不设立无因回避制度?
3.
指令回避有无必要?
4.
为什么对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要作扩张性解释?
答:此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在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应当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如果把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仅仅限于直接负责承办案件的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而不包括也参加本案的讨论和处理,并具有决定权的人员,是不符合回避制度的本意和宗旨的。法律确立回避制度的宗旨在于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处理,不论是具体的办案人员,还是对案件有处理权、决定权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领导成员,只要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存在着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就有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能性。因此,不管是否必然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处理,都应当回避。因为法律对回避的规定,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所以对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应当作广义的理解,而不能仅局限于具体的办案人员。
5.
对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答:书记员、鉴定人何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他们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6.
怎样回避的法律后果?
本章讲授0.5学时,自学2学时。
第七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
第二节
代理
讨论思考题:
1.
为什么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
2.
律师辩护和其他人辩护在诉讼权利上有哪些区别?
3.
怎样理解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
4.
试述指定辩护的情形。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
5.
怎样理解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一般来讲,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可以概括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的这一诉讼地位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另一方面,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绝对不能充当第二控诉人,去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正确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必须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两者的诉讼职能虽然不同,工作的角度也不一样,但是两者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保证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国家法律的准确实施。所以,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独立的。第二,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第三,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辩护人进行辩护,离不开审判人员的支持,只有审判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辩护人的正确观点,辩护职能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审判人员进行审判,也离不开辩护人的帮助,辩护人认真履行职责,可以使审判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辩护人有关法律问题的辩护观点,也可以为审判人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6.
辩护与代理有哪些区别?
答:刑事代理和辩护虽然都表现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代理人的范围与刑事辩护人的范围也完全相同,但是两者具有重大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产生的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加诉讼的;刑事代理人则只能是基于被代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和授权而参加诉讼的。
第二,诉讼地位不同。刑事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刑事代理人则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并且要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三,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则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四,权限范围不同。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的诉讼权利,有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具有的;刑事代理人的权限则由被代理人授予,且不能超出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本章讲授2学时,自学6学时。
第八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第五节
证明
讨论思考题: